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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流失问题突出
作者:周玉国   发布时间:2007-06-20 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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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实施两年有余,有的法院由于受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制约、环境与客观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据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统计数字表明:按照《决定》要求所选任的20名人民陪审员,已离任18名,占90%。

   分析当前人民陪审员流失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

   1.宪法未作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未能体现人民陪审制度,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也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导致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统一。

   2.陪审员职权不明确。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陪审员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表决权,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经常出现陪而不审,或者审而不议,流于形式的现象。

   3.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决定》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或依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由陪审员参加。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更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就出现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的现象。

   4.对陪审员缺乏管理机制。现行的对法官具有约束力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对人民陪审员具有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成为法院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一个难题。陪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活动范围,法院对其行为能有多深的介入、多高的要求,值得探讨。由于对陪审员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形成在管理模式及操作上出现真空,致使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中,来去自由,流动性极大,甚至形成召之不来、来者不干的局面。

   5.工作经费难保障。《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紧张,标准又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操作。人民陪审员经费难以足额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上述因素的客观存在,造成了人民陪审员流失的现象。要彻底摆脱目前的现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单靠某一职能部门的力量难以胜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法定身份、任职资格、陪审范围、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机制、培训期限、任职期限、经济保障、责任追究等具体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作者单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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