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典型案例

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发布时间:2007-06-25 14:50:26

AD IN PAGE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长期从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张洪安,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海洛因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另案处理,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运送毒品的过程中,张银国、董立强驾车行至老保腾公路43公里处时,见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即强行冲卡后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海洛因25.5件,计重21.024千克,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张银国、董立强、张世龙随后被抓获。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海洛因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洪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越南一妇女贩卖2克毒品获刑8个月外加驱逐出境 ·盗窃抢夺贩毒 十年六进班房
·深宵携毒游荡 美国CNN旅游节目男主播被捕 ·毒枭刘招华二审开庭 声称办厂为支援西部大开发
·委内瑞拉警方发现1.2吨可卡因 ·厄瓜多尔摧毁哥游击队的毒品加工厂和基地
·危地马拉警方缴获1.2吨可卡因 ·乌拉圭警方缴获约100公斤可卡因
·瘾君子网上购毒品用EMS寄到他人处 提货时被逮 ·云南法院“毒品犯罪”高级研讨班在昆举行
·广州一被告参与跨国运输、贩卖毒品被判死刑 ·巴黎奥利机场去年查获459公斤毒品
·为筹毒资合伙当街抢劫路人 三劫匪落网获刑 ·法属圭亚那截获454公斤毒品
·宁滇两地警方联手侦破一特大邮寄毒品案 ·深圳警方公开销毁毒品一点三吨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