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法院工作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作者:高振升 李刚 发布时间:2007-06-27 15:57:15
AD IN PAGE
【内容提要】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且逐渐增多,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各类突发事件亦呈逐年增长趋势,这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危机人民法院财产和法官人身安全。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反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负担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如何依法妥善、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已成为摆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前的新课题。 【主题词】: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 近年来,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危害了人民法院财产和人民法官的人身安全。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负担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现阶段,如何依法妥善、有效处置好突发事件,已成为摆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将结合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根据平时工作经验,对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突发事件的特点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在事件发生前没有预兆,不能预见或难以预见,发生比较突然,处置难以应对。 2、处置的紧急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依法做出紧急应对措施妥善、有效处置,否则会发生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 3、造成影响的广泛、恶劣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会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或更大的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4、后果严重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不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二、突发事件的类型 近年来发生在法院内的突发事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1、哄闹、冲击法庭。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庭审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劫夺押解的被告人或罪犯。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罪犯的途中,主要表现为聚众堵截押解专用车辆,以暴力手段伤害押解司法警察,进行劫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避审判、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被告人行凶、自杀、自残、脱逃。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和庭审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自身携带的凶器或其他物品伤害他人或自杀、自残肢体,利用押解、看管不利的实际进行逃跑的行为。 5、爆炸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法院机关、审判法庭进行引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近几年来在国内法院系统已发生了几例类似事件,这类事件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6、个人报复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采取极端手段,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 7、集体上访类。主要表现为多人聚集,采取静坐、拉横幅、喊口号等手段扰乱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同情,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造成上访人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他机关事件。 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沉着应对,及时处置,尽量避免更大严重后果和损害的发生。一般来说,常用的处置方法和应对措施如下: 1、制定预案,组织演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法警队应根据当地执法环境和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中要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目的、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等内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演练,达到预期的处突效果。 2、做好任务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估计执行任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根据执行任务的规模、危险程度合理布置警力,明确分工协作。 3、充分履行安全检查职能,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要依据“严格、细致、文明”的检查原则,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利用监测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方法,对进入审判区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详细登记,阻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审判区,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依法有效处置,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哄闹、冲击法庭事件发生时,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对闹事者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告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对经警告、制止无效继续哄闹、冲击法庭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面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汇报寻求警力支援,必要时可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 5、案件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法者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防止因抗法人员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求助,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6、刑事案件被告人行凶、自杀、自残、逃脱时,司法警察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将各被告人进行分别押解或看管,防止意外发生。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7、集体上访事件发生时,司法警察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出警力部署,协同接访人员做好法律宣传工作,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说服上访人员要按法律规定解决问题。对企图强行闯入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阻止。 8、重视机关安全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安全防卫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高度警惕,对进入工作区、审判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防止意外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右侧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