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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带走商业秘密致老东家损失2828万获刑
作者:张军 崔建红 曹继成 发布时间:2007-06-28 14: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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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广信农化集团销售经理孙永林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孙永林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孙永林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6642元。孙永林在任职期间,掌握了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05年12月,孙永林擅自离开广信农化集团,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15万元的年薪、30万元的隐名投资股份,并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优厚待遇后,孙永林即向该公司透露了广信农化集团的商业秘密。 2005年底至2006年4月20日,孙永林采用与广信农化集团同样的销售策略,比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价格低500-1000元/吨的手段,到广信农化集团客户那里抢走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订单,为宁夏某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致使广信农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部分合同不再履行,产品价格不正常下降,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永林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176642元予以追缴。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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