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各地快讯

江苏无锡市南长区委书记三道题目考法官
作者:张宽明 沙莉   发布时间:2007-06-28 17:18:08

AD IN PAGE
    台上,一位身着白上装的男中年正津津乐道地授课。

    台下,一群胸前佩戴着徽章的法官们正聚精会神地听讲。

    这是6月28日上午,记者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会堂见到的一个场面。

    授课的是南长区委书记张叶飞,听讲的是区法院的100多名工作人员。

    “这堂课讲得真精彩!从国内到国外,引用了很多实例,说明了我们法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为重要!” 张书记近一个小时的授课,赢得了法官们阵阵热烈的掌声。

    课后,张书记走下讲台,继续围绕这一课题和法官们亲切交流起来:

    “前不久,你们参加了全省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据我了解,大家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我很高兴。但是,这个成绩只是书面的、理论上的,我们在实践上也要争取拿高分!现在结合我们南长的实际,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二十个字(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我给你们出几个题目:

    “你们在办案中可能常会遇到说情打招呼的,怎么对待和处理?”

    “我来回答这个题目。”南长法院监察室主任曹健说:“我们绝不拿审判权做人情交易,这是一条铁定的原则!法律与人情不能通融,与权力不能通融。从2002年起,我们建立了‘说情登记簿’,无论什么案子,什么人,为案子说情都要登记下来,执行了几个月,说情的人越来越少了。我院10多年来,没有一人违法违纪,‘高压线’没人敢触!最近,我们顶住多方压力,为农行追回债权200万,执行人员没有抽过当事人一根烟,没有吃过当事人一顿饭。在经济上与当事人绝缘。我们有一整套廉洁执法制度……”

    “老百姓要的是看得见摸得着公平正义,你们在办案过程是如何将公平正义落到实处的?”张书记出了第二道考题。

    “法院年办案五六千件,对这些案件我们审监庭逐件复查,有100多项质量指标,我们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审判监督庭庭长陆解兴说:“最近,我主审了两起申诉案,都进行了改判。一起是当地的一个机械修理厂的申诉,该厂2004年与当地一个有较大影响的民营企业签订了机械维修合同,因迟延履行被判支付120万的违约金。这次依法查清事实,改判为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还有一个申诉案,原被告原来是夫妻,离婚后男方出示一张借条,证明女方曾借他20万元。2005年法院根据经过司法鉴定后,判决女方归还男方20万元欠款。女方一直叫冤。在这次申诉中,女方提出了七个方面的理由,法院逐一核查,撤销了原判。”

    张书记对陆庭长的回答点头称好后,又提出了第三道考题:“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当服务大局和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好?”

    执行局长周强争先回答:“南长旧城改造,每年涉及拆迁的案子有30多件,我们都尽可能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拆迁户自觉履行;去年强制执行的仅6件,今年以来还没有,都是和解的。去年以来,我们共执行案件1400多件,没有发生一起矛盾激化的事件。我们还执结了一些涉府案件,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对这个矛盾,你们处理得很好!你们找到了服务大局与服务百姓的共同点,都是为了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好!”

    南长法院院长弓建明也补充回答了张书记的一些提问。

    “你们不仅在理论考试上得了高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交了一份让区委满意、市民好评的答卷!”张书记带着笑意离开了南长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金红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贴近法官思想实际 ·深入弘扬法治精神的良好机遇
·解放思想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 ·让民主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李文教我们怎样维权 ·“法治GDP”:新政绩观的一个支点
·切莫误读“法治” ·孙悟空何时不再需要观音菩萨帮忙
·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是法治之喜 ·法治是弱者的保护伞,也是强者的护身符
·让法治阳光普照中国 ·法治进步呼唤“增量”
·法治,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
·法律论证的理论浅探 ·为不道德者辩护考验国人法治信念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