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社会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讨薪民工遭殴事件:经济生活中暴力倾向如何遏制
发布时间: 2007-07-02 14:56:52

AD IN PAGE
    新京报:6月29日,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四个多月工资近500万元被项目业主拖欠,近300重庆民工罢工抗议。不料,项目业主找来全副武装的人员,对工人实施蓄意报复,使十余名重庆民工伤亡,其中1人死亡,2人失踪,6人伤势严重。(7月1日《重庆晨报》)

  在这个世界上,确实有些人的良知完全被利润吞噬,面对可能损害其利润收益的人,会本能地诉诸暴力。山西黑窑场、富源公司对工人施暴,其行为都属于这类性质,从窑主、项目业主到打手,都显示了人性的严重荒漠化。

  为什么这些人施暴时竟如此肆无忌惮,居然是用汽车运来,并且统一着装?当地各级政府一个天然的职责,就是禁止民众之间相互使用暴力,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基本的和平秩序,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克制自己的暴力倾向,习惯于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富源公司肆无忌惮组织人员专程赶来疯狂殴打工人,至少说明一点:这个业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有严重后果。警察即使来了,也不能对自己怎么样。事实似乎正是如此。当地警察到来之后,打手们并没有停止施暴;对打人行凶者是否落网,当地派出所讳莫如深;当地政府官员去看望伤者,却没有表示对行凶者如何处置。

  为什么当地政府未能雷厉风行地制止、打击如此使用暴力的行径?是否有些官员的“地方情结”在作怪。人们可以看到,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暴力的事情,在今天并不鲜见,而在本地企业雇佣外地员工的企业中,或者本地业主使用外地建筑工人的场所中,这种暴力倾向更加明显。可以说,本地企业对外地员工的偏见与歧视,本地政府官员对本地企业的无原则保护,加剧了暴力的使用,以致于某些人在经济活动中习惯于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

  当然,本地企业与本地政府官员,客观上容易地建立起较为密切的关系。但如果这种关系本身让业主享有了相对外地农民工的某种特权,那么这些有特权的人就可能倾向于滥用特权,包括对不服从自己安排者使用暴力。

  也许还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当地官员的政绩主要以经济增长指标衡量,他们天然地会采取亲商政策。外地工人要欠薪,当然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有些政府官员很可能对少数企业主、业主采取恶劣手段对付这些工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工厂的工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原因正在这里。

  在这样的环境下,这些遭到暴力侵害的重庆建筑工人,能否在当地获得公正而及时的救济?那些组织行凶者、及现场行凶者能否及时受到惩罚?农民工能否获得足够的赔偿?这些都令人难以乐观。当然,假如此事引起高层关注,当地政府或许会雷厉风行,农民工们也能得到救济。问题是,这样的高层关注毕竟是稀缺的,毕竟,在强调法治的今天,我们也不能总是靠高层关注推动问题的解决。

  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从根本上遏制经济生活中的暴力倾向?这种暴力现象并不少见,尽管其表现未必如本案这样极端。为什么会这样?如何驯化企业主、业主的心灵,使其按照和平的、文明的商业交易规则与工人、与交易对手打交道?显然,这既需要某种精神力量对人的心灵潜移默化,也需要一整套有效的制度约束人的本能行为。制度约束的关键是在权力与经济之间筑起防火墙,而金钱的力量一旦与权力结合,必然趋向野蛮化。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韩京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西安“一厅式”办公为农民工讨薪1116万元 ·农民工讨薪被砍手 警惕基层单位“黑化”倾向
·回头看看那些“确保不欠薪”承诺 ·看“天价讨薪”如何困死权利
·为什么讨工钱总要如此血腥 ·大田:"民工维权岗"为农民工讨回欠薪30余万元
·谁该为讨薪工人封堵国道担责 ·河南省四部门将在全省联手帮助农民工讨薪
·永川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为256名农民工讨薪 ·“太太讨薪队”与工程领域“黑幕”
第六届全国农民运动会闭幕
胡锦涛:不断开创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新局面
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榆林市考察工作
法治论坛2008年三季度摄影季赛评选结果揭晓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