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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天网”不“网”民隐私?
作者: 何向东    发布时间: 2007-07-03 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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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多处政府部门“天网”摄像头遍布成都中心城区,单位和小区的电梯轿厢、过道、办公室的摄像头更是难以计数。生活在密集的摄像头下,市民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成都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原则被写入了《管理办法》。(《新京报》7月2日)

    据说,这个《管理办法》不仅制定有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而且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绝对不能储存和外传;至于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更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有了这样的规定,是否公民就不用为自己的隐私担忧了呢?我看不然。

    对于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绝对不能储存和外传,确实可以防止一些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情况的发生,但对于公民而言,其隐私还有不被偷窥的权利,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仅仅规定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不能储存和外传,这时其实摄像头的作用就如同一个望远镜,对于公民来说,谁又同意他人用望远镜“偷窥”自己的隐私呢?生活在密集的摄像头下,对于使用摄像头的人员来说,谁又能保证所有的人员都没有一点点偷窥他人隐私的欲望呢?

    其实,对于管理者安装“天网”摄像头进行公共视频信息采集,并非坏事,但前提应当是,“天网”摄像头要保证不“网”市民隐私。

    比如媒体报道,家住成都南门的林先生一直有块心病:窗外有一个摄像头。林先生说,他家住在3楼,与摄像头的高度大致齐平。后来,他每每想起此事便觉芒刺在背,仿佛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显现了,所以后来他养成了随手拉窗帘的习惯。

    我想,如果林先生能够确信“天网”不会网及自己的隐私,他还会有心病吗?可是何以能让林先生了去心病呢?我觉得需要做的不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不储存和外传,而是要绝对保证不能涉及公民隐私,比如摄像头绝对不准对准市民的窗户等,而对摄像头所“网”到的一切,要全部储存备查,就像对网吧的机器要求保留一定时间的记录一样,以防止摄像头有“偷窥”他人隐私的情况发生,如果信息储存不连续,除非有充分证据说明合理原因外,应推定摄像头有“偷窥”公民隐私行为。

    那么由谁来查摄像头储存记录呢?我觉得可以由市民来查看。我注意到,成都对“天网”使用提出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原则,其实如果成都的“天网”能按原则办事,那么所采集的公共视频其实像法庭审理一样具备了向全体市民公开的条件。一种方式是即时公开,比如摄像头“网”到什么,通过显示终端即时显示;另一种则是信息储存备查,而所有市民均可以申请查看某一时段某一地点的公共视频信息。比如前面说到的林先生平时就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窗外的摄像头是否偷窥过自己的隐私。如果林先生确信了“天网”不会“网”及自己隐私,那么他的心病是否可除,随手拉窗帘的习惯会不会改变呢?而对全体市民而言,如果能够确信“天网”摄像头不会“网”民隐私,还会有什么担忧呢?

    问题是,就成都的这个《管理办法》而言,我并没看到如何对市民进行了有效的隐私保护:摄像头“网”到了市民隐私,却绝对不可储存,有点销毁证据的意思;而对于跨部门调用图像尚须公安部门批准,只是不知市民是否可以查看,假若不能,即使是市民隐私被储存了,被外传了,市民又何以知道与“天网”有关,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呢?

    所以,我想对成都“天网”说一句,要想让市民确信个人隐私会被有效保护,那就要允许市民看看“天网”到底都“网”到些什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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