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的最后一笔执行款150万元汇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一起标的额逾亿元的大案在一个月内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 原告郑州宏远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张学溥、张百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张学溥、河南盈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郑州宏远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500万元,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8767万元和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决郑州宏远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张学溥。该判决生效后,由于互为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债权人于2006年5月11日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两案的复杂性和双方当事人情绪的严重对立,承办法官认真研究判决书,分析案情,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执行通知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第一次协商,因对利率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尽管承办法官为双方做了大量工作,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第一次案件协商工作受挫后,承办法官又单独做双方工作,让他们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法院提交自己对利息、罚息的计算期间、方法以及适用的利率,同时对履行金钱债务一方讲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承担巨额罚息的法律后果。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后,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将自己认可的一亿元资金汇入法院账户。针对判决认定的本金部分以外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承办法官首先依法将计算期间确定下来,然后分别咨询了几家银行的资深会计,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提出了一个计算数额,分别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双方经认真比对自己的计算方式和数额,最后对法院提出的计算结果均表示认可。
对于郑州宏远置业有限公司对利息、罚息部分分文不让的态度,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对方没有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将股权过户给自己也要承担迟延履行金。本着稳定大局、化解矛盾、和解协商结案的原则,执行局副局长李光副和承办法官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以1.015亿元将债务数额予以确定,同时郑州宏远置业有限公司也积极配合将股权过户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