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黑龙江的37岁女子胡锦萍与同乡陈晓勇、赵黎明、山东宁津的张伟合伙实施绑架,将德州市德城区一网吧内上网的学生小刘绑架,期望获得巨额赎金。7月4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 2006年7月11日23时左右,在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一家网吧,张伟以请吃饭为名将在德州某中学读书的初中生小刘骗出,又将小刘骗上事先准备的一辆面包车。陈晓勇用带有乙醚的毛巾捂住小刘的嘴将其麻醉,张伟、陈晓勇挟持着小刘,由赵黎明驾车,胡锦萍租乘另一出租车在前引路,一路行至胡锦萍、张伟事先在宁津县租赁的一平房内,对小刘进行灌安眠药、捆绑等,后打电话向小刘亲属索要赎金8万元。
2006年7月12日,小刘的父亲将8万元赎金打到了胡锦萍等提供的8个银行账号上,小刘于7月17日被放走。张伟从济南、乐陵、沧州等地取出赃款79000余元交给胡锦萍进行分赃,胡锦萍扣除买车、租房、吃住等费用后,将赃款平分,归四人所有。
被告人张伟、陈晓勇、赵黎明用所得赃款分别给被告人胡锦萍购买金首饰各1件,被告人胡锦萍将其所得赃款和被告人陈晓勇所得赃款共35000元邮寄给其妹妹胡锦红,上述款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中赃款35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另从被告人胡锦萍处追回赃款4650元,从被告人赵黎明处追回赃款439元,已返还给被害人。期间,被害人小刘手腕、踝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锦萍、张伟、陈晓勇、赵黎明以索要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