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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立足省情不拘一格抓调解
作者:薛勇秀/文 张博/图   发布时间:2007-07-05 15:13:3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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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7月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发言说,全省法院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不拘一格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他说,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决定了云南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在调解工作方面狠下功夫,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调解时间延伸、地点拓宽、主体扩大、方法创新、收效明显。

    一是调解时间延伸。结合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将调解贯穿于送达时、庭前、庭中和庭后的各个环节,形成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和执行和解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二是调解地点拓宽。上门调、就地调被普遍运用,电子邮件、传真、通讯信函等方式的运用使调解更便捷灵活。有的法院设立了速裁调解室,宣威市法院建立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的庭、站(诉讼接待站)、点(各村调解员)联动的调解模式。

    三是调解主体扩大。调解主体由原来的承办法官扩大到了立案法官、证据交换法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不再让案件机械地流转到开庭才调解。加强与基层组织、社会力量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针对有的当事人居住在偏僻山村,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法庭根据案件性质,将案件委托给当地有较高威望的人先行调解,法官对其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指导。由于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往往直奔主题,使纠纷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四是调解方法创新。广大法官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演讲学、风土民情等多门类知识,在实践中摸索了许多调解方法。

    他指出,实践证明,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手段,是司法活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途径。多年来,全省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了许多十分棘手和繁琐的纠纷,减少了负面影响,减轻了司法压力,改善了司法环境,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近几年来,云南省未出现过因法院涉诉案件处理不当带来的社会问题,法院对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积极贡献。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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