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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司法 人民调解大有作为
——全国各级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综述
作者:
罗书臻
发布时间:
2007-07-06 09: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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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法院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
□全国各级法院及时总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和新做法。 □全国各级法院以基层法官队伍建设为重心,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指导的质量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使许多尖锐的冲突在基层化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及2004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以来,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高度,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意见,引导全体审判人员树立大局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2002年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极大地调动了近800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做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开展审判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积极予以支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各级法院正确认识自己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抓好四个环节:一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完成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在指导基层调解工作的中坚作用。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四是积极进行现场指导。认真解答调解员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潜在的民间纠纷。通过以上这些措施,该院促进了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大大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 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及时总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基本特点和司法对策,特别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制度完善、税费改革,就业分配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矛盾等问题,积极研究,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水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地法院推出了不少具有创造性和符合实际的做法,如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反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派熟悉业务的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开庭审理;向地方人大建议聘请部分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组织配合调解工作,等等。上海市各级法院不断探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新模式,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的机制,他们一是加强立案前调解,努力减轻人民群众讼累。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以陪审员身份参与诉讼调解。三是委托专家、行业人士参与诉讼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民事纠纷。上海各级法院还结合诉讼程序改革,努力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一是探索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诉讼程序的改革。二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程序上的便利与保障。三是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便捷执行的新途径。 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以基层法官队伍建设为重心,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指导的质量奠定基础。各级法院抓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法官的思想建设,特别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基层法官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公正与效率等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各级法院还努力抓好基层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注重实效,培训的内容主要为基层法官办理案件时运用最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培训,基层法官逐步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提高了司法审判水平。全国大部分法院都成立了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周巷人民法庭在实践中努力健全涉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开展指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工作氛围。该法庭认真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完善定期联络制度,法官分片负责,与相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协调和指导的工作机制,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积极排摸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周巷法庭还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庭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法,大力培训调解人员,坚持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3次以上,着重提高人民调解员对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和生产经营性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目标,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法庭庭长、各街乡的书记、乡长,以及法庭和街乡的固定联络员参加的例会,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等。该法庭还建立对首席调解员的专项业务指导制度。除对他们进行观摩庭审、专题讲座等实体法方面的培训外,还从提高调解能力入手,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 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和长治久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也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挑战就是机遇,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和广阔天地中已有大作为,也必将更有作为。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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