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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调研
发布时间:2007-07-10 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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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根据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现已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暂定名)起草工作。该规定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整体系统的解释,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目前,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已进入前期准备的调查研究阶段。

    企业破产法是诉讼法与实体法并重的特别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的精神,根据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的要求,现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该司法解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中国法院网“网上调查”对企业破产法施行中需要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认真研究整理上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各位网友,亦可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破产法》讨论”专区就此展开充分讨论。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社会各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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