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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调解网络指导民调工作服务和谐社会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结硕果
作者:周玉幸 发布时间:2007-07-11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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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6日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南省栾川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授予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是全省167个基层法院中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基层法院。
栾川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意见和规定,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该院连续3年被省高院和市中院授予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两次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创新机制 健全网络 近年来,随着栾川经济的迅猛发展,涉及婚姻、继承、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栾川法院根据这一现状,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有效整合各种司法资源,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的“大调解”格局。 为确保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该院建立起与各级民调组织的定期联络机制,要求民事审判庭和三个基层法庭要肩负起与民调组织沟通联系、加强指导的职责,并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庭,明确了各自职责范围。同时,把基层民调组织按照所辖区域划分三块民调网络,分别由三个基层法庭负责联络事宜,并印制“栾川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卡”200余份,发放给全县民调组织,明确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 2006年3月,县城一栋居民楼失火,20余户受灾户纷纷要求起火的人家赔偿,有的想通过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气氛十分紧张。城关法庭的联络法官知悉情况后,多次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现场,向受损居民解释法律,并指导受损居民将火源(一台自燃的空调机)等证据固定,然后与空调机厂家谈判,将他们引导到合法的索赔渠道上来,使这起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 通过民调网络互通情况,及时掌握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动态和信息,为全面排查全县范围内多发性、群体性等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现象的发生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加强指导 实现“双赢” 为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栾川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行意见》,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任务落实到人,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每年至少到所联系的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5次以上,每年至少对所联系乡镇的专职调解员进行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或开展调解观摩活动2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每年至少对专职调解员进行2次专题讲座集中培训。去年以来,已开展专题讲座3次,培训民调人员412人次,全县的调解人员97%以上得到培训。并且,及时向基层民调人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个案指导工作,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参加案件调解,学习调解技能。 今年六月,家住庙子乡的乔八妮来到栾川法院,请求法官判决其和丈夫芦发展离婚。在她的诉讼理由中却写到,芦发展是她最亲近的人,但是,为了扶养下肢瘫痪的芦发展,她不得不和丈夫离婚,希望再嫁个好心人来共同照顾芦发展的后半生。这纸诉状处处流露着她对丈夫的深情,深深打动了法官。城关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一起深入当事人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多次同双方当事人谈心、走访村组干部和邻居。6月5日上午,城关法庭到当事人乔八妮、芦发展家里开庭。县文明委主任段秀玲作为人民陪审员应邀出庭。同时,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了此案。法官最终成功调解了该案:原告乔八妮和被告芦发展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乔八妮继续履行扶助芦发展的义务直到被告亡故。 通过个案指导等方法,一方面,使人民调解员从不同视角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扩展了调解思路,掌握了调解技能,另一方面,促使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保证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双赢”。 服务大局 构建和谐 目前,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已在栾川县逐步形成。由于栾川法院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渠道指导民事调解工作,广大法官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化干戈为玉帛,止纷争创和谐,两年来,栾川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到65.3%,上诉率和发还改判率控制在2%以内,没有民转刑案件发生,民事纠纷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有效的稳定了全县的治安秩序,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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