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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理解
作者: 周成贵    发布时间: 2007-07-11 13: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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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该规定欠妥,建议修改此条中的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见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3日第7期),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应该修改。

    1、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要经过法庭调查(其中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认证)、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三个程序。由此可见,法庭调解是最后一个程序,法庭调解的基础应当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确认的证据、事实、观点结合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种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更能提高诉讼效率。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民事争议是人民法官的职责。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只要是依照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反悔的,法官也就不必要将调解书收回而又重新作出判决,这样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如果在某些界限不清、责任含糊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即便当时达成调解协议,但过后都有反悔的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3、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能够起到以案释法的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追求的目标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调解结案,能够起到以案释法的作用。如果在审理中确定不了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原因后果,一味追求调解,草率结案,旁听群众也就分不清当事人谁是谁非、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如何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起不到以案释法的作用,更谈不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能够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依法尽力促成调解是人民法官的职责,但应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才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致于反悔,这样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85条中的“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不能修改,应保留,当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力促调解,但不是一味追求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才能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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