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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执行重攻心 反目姐弟续亲情
作者:张剑云 姚燧彪 发布时间:2007-07-11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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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007年7月1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争夺母亲遗产而使姐弟俩反目成仇的案件。在法官接待室里,被执行人弟弟在将3000元付给姐姐的同时,向姐姐道歉说:“姐姐,对不起,是我错怪了你,希望我们抛弃前嫌,重续亲情。”
申请执行人沈玉英与被告执行人沈春光系姐弟关系,两人相差9岁。因父亲早年去世,沈玉英帮助母亲鲍香仂将年幼的弟弟沈春光抚养成人及成家,并且使沈春光走上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岗位。 1997年过完春节,在江西省大光山煤矿做了22年之久临时工的母亲突然患病,5年时间里,因为沈玉英一家远在外地多有不便,故照料患病老母的重担一直落在沈春光夫妻的头上。2002年10月,母亲鲍香仂去世,沈春光作为儿子,花了3600元将母亲安葬。不久,姐姐沈玉英携家从外地赶回,付了1800元给沈春光。 2005年11月29日,江西省大光山煤矿根据文件精神,一次性地给付了鲍香仂长期做临时工的工龄补偿金17600元。此款由沈春光领取,但其从未向姐姐提起过。后来,沈玉英知道此事,认为自己虽然在母亲患病期间照顾较少,但是,这是因自己一家在外地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再说,父亲过世后,自己一直帮助母亲将弟弟抚养成人,就是自己远嫁外地后,每年都或多或少地付点生活费、物品等给母亲。母亲下葬,虽然自己未及时赶回,但是也承担了1800元的安葬费。母亲的17600工龄补偿金自己理应分得一点。 沈玉英多次打电话给沈春光协商此事,但沈春光就是不给。为此,沈玉英于2006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同年4月12日,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沈春光给付沈玉英其母的工龄补偿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近一年,沈春光仍不主动履行,无奈,沈玉英于2007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春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是,到期后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振振有词地说:申请执行人沈玉英一家长期在外,对母亲鲍香仂没有尽过照顾、赡养等义务,特别是母亲患病后5年的时间里,被执行人一家为母亲洗衣做饭、端屎端尿,付出了心血。尤其是母亲去世,全部是被执行人一家在张罗,而申请执行人连母亲下葬时都未赶回,更不用说对老母尽孝道了。 针对被执行人的这种思想,执行人员从法律规定和姐弟亲情两方面耐心地对沈春光进行攻心。向其讲明姐弟两人都是鲍香仂的儿女,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母亲的遗产平等地亨有法定的继承权;同胞姐弟血浓于水,这是永远改变不了的客观事实。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亲情上讲,被执行人沈春光都应将这3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沈玉英。 执行人员的强大攻心措施,使被执行人无话可说,也使他心服口服。终于,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被执行人沈春光在将3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沈玉英的同时,对姐姐说了一句“姐姐,对不起,是我错怪了你!希望我俩抛弃前嫌,重续亲情”!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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