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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差别执行 117万工程款履行
作者:李立峰 赵云 发布时间:2007-07-13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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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7月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来自北京的申请人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执回工程款117万余元。
2004年4月,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与郑州某包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前者承包后者的空调工程的施工,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系统调试。此后,设备安装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包装公司也先后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因验工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包装公司未付工程尾款107万余元,设备安装公司向郑州仲裁委提起仲裁。郑州仲裁委裁决包装公司支付给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裁决生效后,设备安装公司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某包装公司是一人困难的国有公司。经对被执行人包装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集中查询,也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该公司自1999年开办以来,公司尚未开展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状况比较困难。被执行人包装公司仅有厂房和工程设备,且不易变现。 鉴于本案的实际案情,承办法官继续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告之以理、明之以法。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的耐心所感动,表示将积极还款,并多次向股东打报告,争取股东们的资金支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表示谅解,同意对方分期分批履行义务。 此后,被执行人包装公司先后主动分八次向法院交纳了工程欠款本金、利息、仲裁费合计1174800元,承办法官及时将此款返给了申请人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申请人在领款时激动地说,“高新区法院不搞地方保护,能平等对待我们这些外地当事人。在高新区法院执行,我们放心!”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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