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的文化难以形成真正的和谐。文化功能研究是法院管理学的核心课题之一,它对于构建现代化法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们可以从分析文化功能的发生根据入手,适用供需理论探讨文化功能的内涵。我们发现,法官文化建设表明了文化建设对法官需求的一种适应性,因为,文化的构成最终取决于人的需要。法官文化所发挥的系统功能就是满足法官的需要,所以,法官的需要结构决定法官文化的构成。建设法官文化要满足法官的三项需要,也就是说法官文化要发挥三个层次上的功能:知识的诉求、智慧的诉求、寄托的诉求。 知识的诉求是最低层次的需求。文化首先表现为知识,这些知识当然包括前人的智慧的结晶,但是,法官文化建设更应该关注的是知识的更新。比方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月一次举行司法大讲坛,请来理论界的专家就理论的前沿问题作演讲,请来法院系统的资深法官作报告,让我们的法官了解法学理论的新发展,掌握处理司法实践中处理新情况的方法,我们的法官就实现了知识更新,与时俱进地把握了时代的脉搏。
智慧的诉求,文化建设的高级阶段。掌握知识之后,是运用知识。“博学并不能使人智慧”(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语)。法官如何应用法律,以达到“良法之治”,甚至“美法之治”,是外界对法官的合理期待,也是法官自我实现一种方式。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司法是位于第二位的。虽然如此,司法仍然可以通过价值分析、利益衡量等,即使无法消除利益分配的不公,也可以把它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这个过程中,是法官展现智慧的过程。判决书是这种智慧的基本载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黄河口司法》,也是一个文化载体,展现了法官的智慧结晶。
寄托的诉求,这也是文化发展的最高形态。如果问你一个“百万富翁”式的问题:谁掌握美国?是国会,还是总统?都不对。是最高法院。而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没有深入人心?为什么许多的不公正,非得通过“上访”这种中国特色的途径解决?深层次原因,恐怕与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有关;而民众没有形成法律信仰,又与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司法群体信仰的缺失有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官文化建设,对内要建立法律信仰,对外也要建立法律信仰。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