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将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执行人伍某移交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审查后,于当日对伍某予以刑事拘留。 原告刘某等与被告高某、伍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新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由高某、伍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956.43元。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05年12月15日,新化法院委托冷水江市法院对该案予以执行。
该院立案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高某(后查明无履行能力)、伍某仍未自觉履行。2006年1月20日,该院将伍某传唤至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但伍某乘隙脱逃,此后一直下落不明。
后经查明,被执行人伍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转让了自己经营的店铺,并退出了其在某企业的股金4万元,领取了红利4万元。
2007年2月14日,冷水江法院发出执行悬赏公告。6月20日,该院收到了伍某在广东东莞某地与他人经营旅馆的线索。该院执行法官立即赶赴东莞对伍某实施拘传,回到冷水江后又对伍某予以司法拘留。
拘留期间伍某仍坚称无力赔偿。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伍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且存在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遂将伍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