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发布会上说,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刘冀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的制度下,不允许有这种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性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不是这样的,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侵害。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比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