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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轻微犯罪界线再谈“不捕不诉”
作者:孙瑞灼   发布时间:2007-07-18 1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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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闹纠纷,把人打成轻伤,如果赔偿了医药费,又得到被打的人的谅解,就不用担心被捕被诉。这么处罚太宽松了,嫌疑人会因此心存侥幸。”“这样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检察机关给初犯者一个改正的机会,应该把握好。”两方面的声音出自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中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规定,由此引发的有关执法标准的激烈辩论,正在郑州市展开(7月17日《法制日报》)。

    刑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者,可免予起诉”,可见郑州检察机关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也符合立法的精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何为轻微刑事案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范围,这会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麻烦和混乱。

    一是造成司法部门间的工作冲突。公、检、法三个部门间,以至同一部门不同的司法人员,对何为轻微刑事案件都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比如,某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定是普通刑事案件需要给予刑事处罚,而检察机关却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并以“不捕不诉”的标准处理,这不仅全盘否定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影响司法机关的整体威信,而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导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在缺乏明确规定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成为一些有钱人花钱摆平、花钱买刑的突破口,也为一些不良司法人员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土壤。实践中,不乏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后把一些刑事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的例子。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这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与和谐,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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