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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擅挪35万元博彩 投案自首获刑5年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7-23 0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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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女职员李某,挪用公司资金35万余元进行博彩营利活动。近日,李某被北京丰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李某在丰台区南苑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任职并在负责单位财务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公章、支票、出纳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用公司支票提取现金、截留司机抵押金等方式,将公司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博彩营利活动,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2007年3月8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而其辩护人辩称: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其中26.4万元挪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李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归己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以处罚。李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有自首情节。故辩护人所提李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李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挪用的本单位资金用于购买彩票,属于进行营利性活动,故李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某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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