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广西将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公共服务行业不得强制消费
作者:莫小松   发布时间:2007-07-30 14:22:58

AD IN PAGE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垄断行业不得强制消费,医疗机构应当按日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来源:中国普法网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谁是短信业务“怪胎”的终结者 ·我们的社会有多少诚信?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追问垃圾短信利益链上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不自在的“上帝” ·“3•15晚会”应取消商业广告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银行报警凸显服务理念缺失
·储户不高兴 后果很严重 ·上海:近12%投诉未解决,消费维权难在哪里
·2007年全国供销社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 ·王海代理状告宏图三胞、飞毛腿公司涉嫌标识欺诈一审胜诉
·农夫山泉公司起诉“香港农夫山泉”系假冒索赔百万 ·中国首家消费者维权教育专项公益基金成立
·“中国质量万里行”15年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84亿 ·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