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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坚持”打造调解新亮点
——横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纪实
作者:卢才德   发布时间:2007-07-31 14: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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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省横县人民法院坚持把诉讼调解这个“东方经验”作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办案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佳首选抓紧抓好,不断探索调解新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切合农村法院解决矛盾纷争的路子。2005年以来,通过抓好 “三个坚持”,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840件,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2047件,调撤率达72.08%,今年1-6月份,审结案件289件,调撤结案229件,调撤率为79.24%,大量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四个明确”,确保准备工作到位

    一是明确思想。院党组注重理念先行,一向重视调解工作。院领导多次组织法官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调解改造的最新规定,强化调解意识;学习先进法院的成功经验,开拓眼界,提高认识。同时,对调解改造进行量化管理,提出调解率不低于60%的要求,并纳入目标责任制予以考核。目前,“调解优先、多调少判“已成为该院民商事审判的首选。二是明确目标,经充分论证,该院提出“把诉讼调解打造为法院工作新亮点”的目标,号召全体干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群策群力。三是明确人员。在立案庭增设庭前调解组,指定2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司庭前调解工作,各庭也指派相对固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四是明确责任,要求广大干警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调解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避免出现强迫调、违法调的现象。

                      坚持分流调解,推行立案调解

    针对农村案件大多比较简单的特点,该院坚持因案而异、分流调解。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繁简程度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先“筛选过滤”,对调解可能性比较大的案件,立即分流到庭前调解组,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不伤和气地快速协商解决纠纷,对于暂时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移送到审判环节,由业务庭适时开展调解工作。2005年以来审结的2840件案件中,分流到庭前调解组、以立案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80件。通过分流调解,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得以在立案阶段快速解决,不仅为相关业务部门缓解了审判压力,也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的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坚持依法释明,打好调解基础

    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普遍偏低的特点,该院坚持将释法工作贯穿立案、庭审全过程,民商事案件立案后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建议书》,并结合送达诉讼材料、庭前证据交换等环节,告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调解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讲明庭前调解的好处,通报以往类似案件审理情况,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知悉法律责任和后果,最终权衡利弊,互谅互让,自愿申请调解。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不放过任何可能促成调解的机会,不管是庭审调查阶段还是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只要发现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就适时开展释明工作,把庭审过程变成普法教育过程,让当事人由浅入深地了解法律规定,认同调解的好处,从而消除对抗情绪,最终自愿协商了结纷争。据统计,2005年以来至今审结的2840件案件中,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的案件共2350件(次)之多,使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消除对抗情绪,化解矛盾。

                      坚持上门服务,开展巡回调解

    针对一些案件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小额经济纠纷比较多且地域集中的特点,该院改“坐堂”调解为巡回调解,上门服务,凡立案后当事人有调解意图的,定期深入村寨就地调解,通过把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不仅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还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农村群众足不出户、不必长途跋涉即可了结纠纷,特别容易被农民们接受,因此,该院经常是走一路办一串、到一乡结一批,民事审判庭法官的足迹走遍全县17个乡镇。2005年以来,该院庭前调结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案290件,财政局借款合同案200件,电信局拖欠话费案104件,其中以巡回调解方式结案的达505件,占到了85%。

                    坚持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合力调解

    该院在多年的农村基层审判实践中发现,对农村群众而言,有时法官花上半天的功夫,费尽口舌讲法律、讲政策,对农村群众的作用,往往比不上当事人信赖的人讲一句话有效,对于很多涉农案件而言,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此,该院特别注重邀请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及农村族老、经济能人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在当地农村影响较大的人参与调解,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他们劝导、说服当事人坐在一起,协商解决纠纷。2005年至2007年6月该院庭前调结的407件案中,借助上述社会力量促成调结的184件,占45.2%;全院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2047件,通过上述方法调结的946件,占46.2%。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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