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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葡萄酒穿上名牌外衣 两被告人获刑2年罚17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8-01 0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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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河北人杨某和岳某为了牟利,非法将名牌葡萄酒“长城干红”的注册商标使用在4000多瓶无品牌的葡萄酒上。近日,杨某和岳某分别被丰台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7万元。

    2006年12月间,杨某和岳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六队27号院内,在无品牌的4662瓶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城”牌驰名商标,并在无品牌的1824瓶葡萄酒的瓶塞上使用该商标,假冒长城干红葡萄酒。经查上述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324300元。后被查获。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杨某和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岳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岳某系犯罪未遂,且属于从犯,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减轻处罚。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岳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伪造的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和岳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关于岳某的辩护人认为他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以是否销售出产品为限,岳某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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