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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买内部股 一无业人员非法集资317万被判无期
作者: 赖海宁    发布时间: 2007-08-03 1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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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只有小学文化的无业人员潘恒红谎称能买到桂林某企业的内部股,以集资买股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317万元,用于赌博和还债。8月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恒红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潘恒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潘恒红将违法所得款项317万元退赔给汤某、潘某、卓某等24位受害人。

    现年41岁的潘恒红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在桂林市,为无业人员。2005年11、12月份左右,潘恒红谎称自己与桂林漓泉啤酒厂的领导关系好,购买了该厂80万元的内部股份,每股10万元,每月可得0.2万元的高额利息,以此骗取其堂姐潘某出资8万元、卓某出资2万元,二人即将钱交给潘恒红“购买”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潘恒红就用上述骗得的款项按时支付给潘某、卓某的入股利息。为此骗取了潘某、卓某的信任。而潘恒红则将余款用于赌博,并因此欠下了高利贷。

    2006年1月份,潘恒红为了让潘某、卓某继续出资“购买”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伪造了一份其购买了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份的协议书。同年4、5月份,潘恒红为赌博和偿还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便将伪造的入股协议书给潘某看,并谎称,其可以帮更多的人入股得利,让潘某向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上塘边村村民宣传集资购买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可以获得高利息的信息,骗取了汤某等22位村民集资入股款人民币292万元。潘恒红在骗得这些款项共计302万元后,其中用于支付集资户利息共计25万多元,用于购置家电、首饰、摩托车有6万元,其余款项被潘恒红用于赌博、还赌债挥霍一空。

    2006年11月5日,潘恒红为归还赌债,虚构在越南开办啤酒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通过潘某向上塘边村的村民借款集资,并许诺按入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的高利率付给利息,以此骗取上塘边村村民汤某等3人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得钱后,潘恒红全部用于还赌债。同年11月20日,潘恒红又虚构其在越南发生车祸,需要很多的钱赔偿他人的事实,再次通过潘某向上塘边村的村民借款集资,并许诺给付高额的回报,骗取潘某、卓某、胡某等4人人民币共计13万元。潘恒红得到该款后,全部用于还赌债。案发前,潘恒红归还给胡某4万元。11月29日,潘恒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恒红以自己持有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转让给上塘边村村民或可帮上塘边村村民购买到桂林漓泉啤酒厂的内部股份和投资做生意或出车祸,需要很多钱,要向村民借款集资为幌子,并以给付村民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打借条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骗取集资款317万元,用于赌博和还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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