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齐二药”受害人起诉医院等系列案件在穗开庭
作者: 赖雨晨 肖文峰   发布时间:2007-08-03 14:59:57


    8月2日,“齐二药”假药受害者家属在广州天河区法院门口展示起诉状。新华社记者 壮锦 摄


AD IN PAGE
    广受关注的11起“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及家属起诉假药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案件,8月2日起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11宗案件的总索赔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在8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中,原告方认为,受害人陈某在2006年4月19日因肝病入住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在12天内被注射了24支由本案另一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剧毒成分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山三院“蓄意隐瞒假药事实,无视其大量使用假药之特别罕见和特别严重的情势及后果,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案,导致受害人于2006年7月18日出现并发症后病故”。

    原告方请求法庭判决中山三院、齐二药,以及假药的两家经营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8万余元。

    中山三院在答辩中指出,根据“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以及受害人陈某的入院、出院纪录和病历,陈某在送院治疗时“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并发肝肾综合症,其死亡原因系其原发病恶化所致,与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并无直接联系”。中山三院还指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齐二药、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则对中山三院所引据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质疑。

    本案另外两方被告金蘅源和广东医保均表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金蘅源和广东医保资质合格,在经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存在过失,其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留待法院裁决。本案另一被告齐二药缺席了8月2日的庭审。

    据了解,同系列的另外10起案件将在三周内陆续开庭。根据广东省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其中有一部分受害人的死亡与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有直接联系。中山三院表示,对这部分受害人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院方将等待法院的裁决。



来源: 新华网
编辑:薛勇秀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美国制药巨头被爆雇写手炮制"好药"造假 ·高强:卫生部正在研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港府调查青少年滥药情况 拟研立法强制要求药检 ·北京将免费为外来人口查结核病并提供药品
·研究:如何消除由吃药引发的对臭氧层的破坏? ·代表委员把脉药品降价难
·美国新批准一种乳腺癌药物 ·抗癌药市场调查:企业被曝光800多次"屹立不倒"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已覆盖31个省份 ·“辉瑞”戒烟药可能致精神疾病 已400万人服用
·医院制剂境外生物制品不可捐赠 捐赠劣药将严处 ·国家药监局: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流入受灾地区
·药监局:含兴奋剂药品须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全球知名的药物研发服务中心实验室进驻我国
·中国新闻周刊:基本用药定制如何实施是个难点 ·“齐二药”假药事件唯一幸存者不治身亡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