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徐某诉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斌局长亲自出庭应诉。这是该院自1990年10月1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以来第一起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此次开庭审理的是原告徐道清等四人请求撤销竹山县房管局对第三人徐道春作出的竹补字第4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竹山县政府2006年12月26日下发的《竹山县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之精神,县房管局局长应当出庭应诉。在当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都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文明的诉辩,庭审活动秩序井然且不失庄严。
为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竹山县于2007年元月出台了《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派出机构、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某些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在出现行政诉讼时,都将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执行。
该县规定,行政应诉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四类案件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即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争议金额巨大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
竹山县还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说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次该县房管局“一把手”出庭应诉,标志着竹山县在落实依法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如原告和第三人所说,“不管官司是赢是输,都让我们看到了法制的进步”。彭斌也颇有感慨:“这次出庭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感受到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这提醒我们:有了第一次被告,不要有第二次,要争取少当被告,争取做到事事让百姓满意”!主持这次庭审的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勇说:“以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多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告官不见官’有损法律的尊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顺利推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为我县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