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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深切关怀 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文
在职法官7月1日开始享受审判津贴
作者: 张守增    发布时间: 2007-08-09 1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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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7月31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津贴按现行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共分12个等级,最高每月340元,最低每月180元。《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法官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2006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决定》中确定的有关事项。此次实行法官审判津贴即是落实《决定》有关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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