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行政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原告朱某系家中独女,母亲生前拥有座落于建阳市繁华地段的店面一间,2006年11月,原告母亲去世。2006年11月28日,原告朱某持母亲生前在建阳市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及房产权属转移申请书、店面房屋所有权证、死亡户口注销单、亲属关系证明、原告身份证等材料到建阳市某局办理店面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建阳市某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若是按法定继承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应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若是按遗嘱继承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则应有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方能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原告没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故建阳市某局不给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此案经建阳市人民法院立案移交行政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建阳市某局不给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加大释法析理力度,承办法官明确向被告阐明不给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建阳市某局及时为原告朱某办理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8月8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此案圆满协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