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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账户资金被挪用 经理获刑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8-10 1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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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股民刘世德(化名)在上海某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还委托该营业部原经理黄某代为买卖股票。谁知,黄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炒股,擅自将小刘持有的股票抛售,资金被挪用。小刘以股票交易纠纷,起诉法院要求该券商营业部赔偿被卖出的12000股亚通股份股票的资金。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券商营业部返还小刘股票资金16.2万余元。
自2001年初,小刘在该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炒股,时常电话通知黄某代其买卖股票。同年4月17日,小刘提供成交汇总对帐单显示在其股票账户内有南京中达2700股、张江高科股票12100股和首钢股份股票9000股,资金余额1374.95元。同年6月27日,黄某擅自将60万元资金汇入小刘账户,自行进行股票交易。同年7月,小刘因急需资金,通知黄某卖出部分股票。同月23日,小刘提取了现金22万元。直到2006年10月10日,小刘去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才发现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被全部卖空。2006年12月初,小刘起诉到法院称,2004年黄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自己才获悉账户被黄某用于吸收公众炒股。 审理中,小刘变更诉请要求赔偿被卖出1.2万股亚通股份股票的资金。 法庭上,该券商营业部辨称,黄某是受小刘委托代为买卖股票,卖出股票得款22万余元已被小刘提取。在2004年1月,公安部门向小刘父亲调查黄某涉嫌犯罪时,小刘就知道他资金账户的情况,但他却到2006年12月才起诉,早超过了法律上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小刘委托券商营业部原经理黄某操作其股票,但并未授权黄某提取资金。黄某未经小刘同意擅自提取小刘的资金,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作为该券商营业部,理应对客户资金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能因聘用员工的犯罪,就可免除券商应负的赔偿责任。经过计算历年来亚通股份股票的送、配和转赠股及红利情况,法院遂作出了该券商营业部败诉的判决。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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