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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花在花都绽放
——横县人民法院案件调解纪实
作者:孙胜好   发布时间:2007-08-13 13: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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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横县是个农业大县,人口113万余人,郁江贯穿全县汇流入珠江,因盛产茉莉花而扬名,被誉为中国茉莉之乡,而座落在郁江河畔的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审判资源优势,不断探索调解新机制,在坚持“多调少判,案结事了” 思想指导下,通过建立调解新机制,加强对案件在诉讼、执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3年、2004年调解仅为33.3%、43.88%;2005年、2006年提升到70%以上,今年1-7月份,审结案件346件,调撤结案264件,调撤率为76.3%,该院立案先行调解、再审案件调解等诉讼调解做法先后在全市、全区法院作为经验介绍推广。

                  诉讼全程化解积怨 调解矛盾止纷争

    诉讼全程调解,涵盖了庭前调、庭中调和庭后调三大方面,横县人民法院正是通过施行诉讼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全过程,从而有效地提高调解率。

    庭前调。庭前调是诉讼调解的第一个环节,对于缓和当事人矛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该院坚持因案而异、分流调解。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繁简程度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对起诉到立案庭的案件一律先进行“筛选”,属于可调解范围的,分流到庭前调解组,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不伤和气解决纷争,同时减少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工作量,2005年以来审结的2840件案件中,通过分流到庭前调解组的就有1080件。原告韦某(父)、陈某(母)诉被告韦某(儿子)、邓某(儿媳)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两原告因儿子夫妇入住该房后经常争吵,摔东西甚至打架,严重影响俩老的生活和休息。老人向社区反映未果后,遂将儿子和媳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搬离此屋。儿子得知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后,情绪很激动,表示要与其断绝父子关系,该院立案后,考虑到本案涉及父子情,当事人之间存在于血浓于水的亲情,便将该案分流到庭前调解组而没有急于让双方“上公堂”,通过多次找被告谈心,得知两被告对老人很尊敬,便抓住这个切入点,促使两被告在两位老人面前承认了错误,最后两位老人主动撤回起诉。

    庭中调。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亦注意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通过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是非后讲道理,抓住庭审中出现的各种调解机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原告农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农某因到发廊打工,被告雷某便怀疑原告与第三者有染,便跟踪农某并当街殴打。农某便向法院起诉,在审理阶段,各方均指责对方不足,情绪激动,但双方均爱婚生男孩,法官便利用这一点,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入手,耐心说服双方多理解信任对方,前后促成双方当庭和好。

    庭后调。对于在庭审中矛盾仍然突出,一时无法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并不急于判决,而是在庭审后让当事人自己冷静一段时间后再抓住机会进行调解,从而使一些本以为调解无望的案件得到调解成功。

                    拓展调解理念 刑附民调解求稳定

    该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把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来抓紧抓好,在审理阶段促成被告人或其亲属交纳赔偿款以取得被害人谅解,合议庭在讨论量刑时亦将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促使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主动赔偿,在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同时,还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思想工作,避免其因提出不合理要求而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由于方法恰当,今年以来,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6件,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54.5%。

    同时,该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拓宽司法调解新思路,打破以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在庭上、看守所里调解的常规,由法官带领被告人到其居住地,让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进行一次“零距离接触”,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2006年11月23日,该院带被告人湛某到现场调解,原来被告人湛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一单位且为邻居,双方家庭多年来一直存在矛盾,王某的儿子还曾打过被告人的母亲,2006年6月16日,被告人听到王某骂其母亲,两次去到王某家打王某,但因王某关门及被告人被人拉开而没有打成,在双方找领导解决中,恰好在路上遇见,被告人将王某殴打成轻伤,在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王某提出了20268.50元各项损失。庭审中,被告人拒不承认错误且不同意赔偿,还扬言出牢后还会再去打王某,面对这种情景,休庭后法官带被告人回到居住地,会同单位领导、司法助理员一起,组织两个家庭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劝导,终使被告人当场承认错误并即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5160元,王某也表示原谅被告人的行为,一件积怨多年的邻里矛盾在法官的真情调解下化解。

                 耐心细致“和事佬” 执行案件调解促和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权利义务明确,但该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创新执行方法,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之中,坚持多做、巧做思想,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人性化执行理念,努力化解执行矛盾,减少双方对立情绪,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如原告李某与被告横县百合镇某经联社财产侵权纠纷一案,原来该经联社将其所有的大塘岭和石灰窑岭发包给一红砖厂建厂房和取土生产红砖,2001年12月,原告李某取得该红砖厂所有权,不久后该经联社村民以影响风水、污染环境、越界取土等为由,经常给砖厂制造麻烦,更为严重的是,该经联社部分村民强行在取土场种竹,并威胁李某不能铲除,严重影响砖厂取土生产,李某被逼无奈而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某经联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除竹子,判决生效后经联社没有自觉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定程序向某经联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未果后,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遵循农村习惯,采取早出晚归的方法,同村民进行多沟通联系,讲明自觉履行的好处,同时,找原告李某从情理方面做思想,讲明:你同该经联社村民经常见面,为搞好邻里关系,安心生产,也为了照顾本地的风俗习惯,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一谈取土问题。经过反复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使一件陈年执行案件在该院法官充当“和事佬”角色的调解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于今年5月9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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