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开展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效率低,执行效果差,申请人不满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规律,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三项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消极执行。 一是立案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工作流程和权利义务,告知消极执行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从而配合和约束执行人员抵制消极执行。二是严格贯彻执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执行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开展调查和执行工作的,就是消极执行,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没有造成后果的,要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细化,不符合细化要求的,不能构成“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的要求是:1、申请人承认;2、执行人员须在工作日和夜间或休息日现场调查三次以上;3、当地村(居)委会证明或被执行人左邻右舍证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是:1、执行人员现场的财产调查记录;2、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存款记录;3、申请人举证的证据。
去年以来,该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726件,执结2677件,结案标的额1.27亿元,结案率98.2%。其中,自动履行1410件,占52.7%;和解执行766件,占28.6%;强制执行423件,占15.8%;中止结案40件,中止率1.5%。所办案件呈现出“无超期限、无涉诉信访、无矛盾激化,执结率高、到位率高,中止率低”的“三无、两高、一低”的可喜局面。
该院在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并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