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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信用社主管会计挪用670万炒股被判7年
作者:张胜利 李继昌 发布时间:2007-08-17 1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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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会计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5年时间内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等名义及虚构交易的方法先后十余次从信用社挪用资金67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8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黄韬有期徒刑7年。
现年33岁的被告人黄韬几年前进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当上该单位主管会计。黄韬业余时间喜欢炒股票,但一直苦于没有大笔资金。在工作中,黄韬发现了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便起了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的邪念。起初,黄韬每次挪用的金额都控制在3万到10万元之间。“成功运作”几次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最多的一次高达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1月份至2006年4月份,黄韬利用职务便利,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的名义或者虚构交易,共挪用本单位资金670.22万余元,大部分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共归还169.39万余元,在一审判决前归还287.65万余元,尚余213.17万余元未归还。2006年4月24日,黄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7年2月28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到郑州桐柏证券营业部将被告人黄韬挪用款购买的股票变卖,并将变卖款287.65万余元转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韬身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该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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