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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公告正式成立
作者:王志宇   发布时间:2007-08-17 15:13:43


    北京市西郊民巷法部后身1号。1955年4月至1966年6月,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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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4月28日,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正式成立,分别开始办公,院址设在西郊民巷法部后身1号。市高级法院设刑庭、民庭、办公室;中级法院设刑庭、民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后因案件少,于下半年撤销)、执行处、书记室、办公室。

   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联合公告中明确了有关审判工作的三项规定:(一)凡公告前不服本市各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上诉到前北京市人民法院的案件,统归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二)凡公告前在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成诉的第一审案件,统归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来对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三)今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的一审案件,对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它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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