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成为全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 这5种不起诉的情形是:因为家庭生活贫困,为生活所迫,是初次犯罪;而不予起诉的对象则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犯罪被抓住以后,有悔过表现,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者。对此规定,谁都相信,最高检的初衷当然是好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是一种宽严相济,以挽救、教育为主要宗旨的规定。
但是,对于这样的初次犯罪者,在进行教育后不起诉而予以释放,是否可以感化这些违法犯罪者,则令人担心。不要说不予起诉,而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感化这些人,就是那些被判若干年,在监狱中进行过强迫改造,出狱以后的有前科的人,又有多少人不思悔改,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有前科者再次犯罪的比例有多高,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但是我们在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这样的犯罪案例。监狱改造,若干年的强制劳动,都没有能收到使他们有悔过之心,他们并未幡然悔悟,而你一次批评教育,又不予起诉,就能感化他?就能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多么严重?就能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恐怕没有这个可能。即使有这样的人和事,其比例也不会太高。
对初次犯罪者不起诉、不追究,与建立宽松的法律环境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为生活所迫,就可以不予起诉,那么这是否会给人传递某种错误信息,使那些本来遵纪守法的人,也可以去违法犯罪?因为只要违法犯罪一次,就情有可原,更不会被起诉,不会被记录在案,那就可以去违法犯罪一次吧。这样的规定,会不会误导公民?另外,这些人是因为生活所迫才去犯罪,那么在抓住以后,通过教育而不予起诉,那么他们的生活是不是从此就可以走出困境,而不再需要通过例如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就可以生活无忧?
我们来看一看外国是怎样处理的。记得有一个美国的案例: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为孙子几天没有吃东西,实在忍受不了饥饿,就去面包店里偷了一块面包,结果被人抓住,送上法庭,法庭在弄清了事情的真相以后,法官是这样判决的:老太太偷窃有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在场的全体法官每个人掏出一美元给这位老太太,以帮助她的孙子解决的眼前的饥饿问题。
这个案例中的对象,是一位老太太,又是因为生活所迫,对面包店的损害也不大,更是初次犯罪,所以完全符合上面最高检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检所作的最新规定,对于这样的位老太太,是不能起诉的。但是美国的法律还是判她有罪,而没有因为她是因为生活所迫,又年老体弱,初次犯罪,仍然要提起公诉,判她有罪。在美国,法律是法律,人性化是人性化,该判刑还是要判刑,该帮助她还是要帮助她,二者泾渭分明,不能因为要搞所谓的人性化,而弱化法律的刚性,让法律丧失尊严。
既是犯罪,就应起诉。不能因为是轻微犯罪,就不予起诉,不予处罚,只是处罚的轻重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