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消费维权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神州行用户起诉北京移动侵犯知情权一审被判驳回
作者: 祝茜    发布时间: 2007-08-20 15:47:11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刘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8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原告利益并未受损为由,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是被告移动神州行的用户,在2006年10月申请开通了被告“超级畅听”业务,即每月20元,接听1000分钟。2007年2月,被告宣布手机通话实行单向收费,即免费接听手机电话。原告认为被告就不应再收取原告接听费用,但被告仍收取原告每月20元的“话音套餐费”。原告认为,被告每月变相收取原告20元“话音套餐费”,侵犯了原告对被告经营的知情权;被告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每月向原告收取20元的“话音套餐费”,双倍返还收取原告的2007年5月、6月两个月的“话音套餐费”8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称并未宣布手机通话实行单向收费,而是向社会告知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提供“打听王”服务,即每月交纳话费20元,本地接听全免费。原告于2006年10月申请开通的“超级畅听”业务可自动升级,不需再办理相应手续即可享受此项服务。其在开展“每月20元、本地接听全免费”业务时,营业部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将此事通知了消费者,用户也可拨打其服务电话10086进行咨询;被告因开展了多种“话音套餐”业务,为操作简便故继续以“话音套餐费”名义每月收取原告20元“打听”费用,但原告的实际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且享有更大的利益。

    法院判决中认为,被告采用在手机话费充值单上刊印通知等方式,将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神州行‘打听’优惠”业务告知社会,开通该项业务的用户可获得比“超级畅听”业务更大的优惠。原告作为被告“超级畅听”业务用户,可自动享受此项服务。原告因只注意到手机充值单上载明的“接听全免费”内容,而未对该充值单上同时注明的“每月20元”予以注意,以致其错误的认为被告开始实行手机通话单向收费。现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其为此每月固定收取原告话费20元有相应依据,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依据,但同时指出,被告在开展“神州行‘打听’优惠”业务时,对于原告这样可自动享受该项服务的用户并未予以特别告知,且以“话音套餐费”名义向原告收取相应费用,致使原告对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被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应在以后的经营中加以注意。法院最终一审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隐瞒车辆事故信息 购车者获双倍赔偿 ·购物后发现价位偏高 状告商家欺诈证据不足被驳
·电脑配置与要求不符 消费者状告商家索双倍赔偿 ·婚介所开出"天价男友" 征婚者起诉追讨婚介费用
·定制婚戒商家爽约 预付万元系价款或定金成焦点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不符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新华时评:让消费者在价格听证上有更多表达权 ·消费者代表的听证权利应落到实处
·从LV风波谈中国白领“负翁” ·保障百姓“廉价消费”的权利
一异地盗销摩托车团伙河南落法网 5名嫌犯受审
不满女方父母干涉婚姻 小伙上门报复杀人
女子疑遭前夫性骚扰 提煤气罐上门引爆报复
租售“盗版”光盘万余张 五名摊贩锒铛入狱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