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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使用有期限 椰岛鹿龟酒广告侵权被判赔6.3万元
作者:顾建国 严佳斌   发布时间:2007-08-21 1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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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椰岛鹿龟酒广告中的人物形象侵犯肖像权,海南椰岛股份公司、北京京椰岛椰岛商贸公司和上海椰岛贸易公司,最近被告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对该起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万5千、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和律师费3000元;北京京椰岛商贸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4月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先生生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椰岛公司继续聘请杨先生参与广告拍摄,支付杨先生平面肖像使用费7500元,以继续使用以前拍摄的含有他肖像的平面广告《老当益壮篇》、《健康吉祥篇》,并使用本年度续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广告片,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止。然而,在此期限届满后,杨先生发现北京卫视仍在连续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岛鹿龟酒广告,为此,杨老先生曾以律师函形式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要求,但未果。

    2005年10月杨先生不幸去世。杨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儿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以椰岛公司侵犯杨先生肖像权为由将上海椰岛公司、北京京椰岛公司以及海南椰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赔偿侵权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

    在庭审中,三家公司都不认为自己存在侵权行为,上海椰岛公司认为,合同结束后,未再使用含有杨老老先生肖像的广告,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不存在侵权。海南椰岛公司辩称,合同到期后,已经通知原使用单位不再继续使用该广告片。同时认为,原告的诉因是肖像权纠纷,广告合同中写明广告的著作权属于上海椰岛公司,肖像权是包含在著作权中的,因此原告主体不合格。北京京椰岛公司则称,该广告片的著作权属于上海椰岛公司,且在拍摄过程中已付费,电视台播放也不是平面广告,所以不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对世权,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义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法律,即便广告的拍摄人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使用肖像时,著作权人仍负有上述义务。同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海南椰岛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又是广告的受益者,合同期届满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该广告继续在电视台播放,已构成侵权;渉案广告由北京京椰岛公司在电视台投放,该公司明知广告播放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广告投放,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明上海椰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对上海椰岛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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