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6月至12月,李某多次从姚某处赊购沙卵石销售给龙某,李某共欠姚某沙卵石款7万余元,其后,经姚某多次催收,李某仅支付2000元,余款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付,故姚某将李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同时将李某在龙某处的沙卵石款8万元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007年1月26日该院依法冻结了李某的沙卵石款,桃源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遂于3月5日作出李某应还款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予给付。
4月20日,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李某也不予自动给付。随后,执行员调查得知,李某已于2月13日在龙某处支取法院冻结款项5万元。7月2日,桃源法院将李某依法实施拘留,在拘留期间内,李某还是拒不还款。
7月13日,桃源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察;当日,县公安局对李某实施刑事拘留;7月20日,县检察院对李某依法批准逮捕,并于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擅自支取人民法院已冻结款项,且情节严重,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