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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五问题引争论 人大法律委提解决方案
作者: 吴坤    发布时间: 2007-08-25 14: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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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石激起千层浪。草案虽然只是针对民事执行、再审问题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却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草案初审之后的两个月期间,各方面针对草案有关规定进行了争论。

  这些争论如何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新的草案修改稿,对这些争论一一提出了解决方案。

  争论一: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再审

  根据原草案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草案第四条所列十六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争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十五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十六项规定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也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十五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法律委提出的解决方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争论二: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是否应延长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争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有专家认为,二年再审期限足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不主张延长再审期限。

  法律委提出的解决方案:建议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委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争论三:一审法院再审案件能否适用二审程序

  原草案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争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法律委提出的解决方案:删去草案第七条。

  法律委的理由: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

  争论四:三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应缩短

  原草案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

  争论:不少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二年,有的则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委提出的解决方案: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委的理由:这样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争论五:被执行人应在什么时间报告财产情况

  原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争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法律委提出的解决方案: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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