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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脸面与生存权利——评流浪人之死
作者:刘义昆   发布时间:2007-08-26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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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名流浪人员被遗弃荒郊野外后死亡!陕西宁陕县广货街镇一民政干部迎接上级卫生检查时,将镇上一名流浪人员用车拉到荒郊野外遗弃。在海拔1400米多高的秦岭山上,该青年乞丐最终死亡。民政干部谌太林,起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拘,目前被取保候审。(8月26日《新京报》)
 
    据负责运送的修车工人讲,事发时,该青年乞丐已病重到难以坐立。以这样的身体状况,被遗弃到荒郊野外不会病死也会饿死。显然,这位民政干部在将他弃之荒野时,并不知道或忘记了,流浪人员也是公民,同样拥有自己的生命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论以什么样的名义,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悲剧的背后,是冠冕堂皇的卫生检查。正是为了城市的脸面,为了地方的形象,为了让上级看到自己的施政成就,于是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四年之后,流浪人员被弃之荒野的悲剧还在一次次上演。在形象工程的指导思想之下,一些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形象,只要能让这些流浪人员能够在他们的视野中消失,不管这些人是饿死、冻死还是病死,都与本地形象无关,都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
 
    在所有的大中城市中,都有随地摆摊的流浪小贩、无家可归的被拆迁者、露天栖身的上访者,还有“有碍观瞻”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是城市的极少数。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有损于城市的脸面和文明形象,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城市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城市一向把他们视为包袱。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事实上,生存的权利不是集体的权利,也不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它属于每一个人。
 
    对于民政干部谌太林,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其刑拘,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按照刑法和犯罪理论,如果能够证明他明知这种后果而放任其发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能够证明他应该认识到这种后果,因为过于自信或疏忽而没有认识到,就是过失杀人。按照事件的经过来看,谌太林很可能构成杀人罪。但现在却仅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其刑拘,且因其妻子生病、儿子抢劫、女儿逃婚等家庭困难而让其取保候审,可见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对待“自己人”时是多么的宽容。
 
    民政干部有困难,我们的政府部门能看到,流浪乞讨人员有困难,我们的政府部门却看不到。事实上,流浪者、乞讨人员、小摊贩——他们之所以在城市里流浪从事不体面的工作乃至不劳而获,他们有何尝没有困难呢。他们之所以沦落到这般田地,往往是因为他们的体能、知识和经验妨碍了他们得到合法劳动的资格。己不所欲勿施于人。民政干部的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的关爱,不希望被社会遗忘,流浪乞讨人员的困难有何尝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帮助呢?有了困难还不帮助,还落井下石剥夺其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这是何等的悲哀?
 
    现代城市理论已经告诉我们,一个城市的形象是否真正美好,能否吸引外资,并不在于它的乞丐有多少、脸面有多美,而在于它的内在:城市是否宽容、执法是否严格、市场是否开放、人与人之间是否和谐。只有搞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的政府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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