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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单位及负责人双双受惩
作者:鲁建春   发布时间:2007-08-27 1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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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5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通知被执行人顾某所在工作单位某协助执行,每月扣留顾某工资500元。但机针厂负责人秦某非但拒不协助执行,而且多次用侮蔑性的语言谩骂执行人员,态度十分恶劣。海门市法院依法对秦某司法拘留7日,对机针厂处以6000元的罚款。

    1995年,海门市三厂镇村民顾某向原海门市汤家乡合作基金会借款,后一直未能归还。2000年7月,由于该笔借款并入海门市三厂镇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为此清理小组依法向海门市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顾某答应于2000年12月归还10000元,余款4470元清理小组自愿放弃。但顾某未按约还款,清理小组遂申请法院执行。

    因顾某暂无履行能力,为此该案中止执行。之后顾某夫妻二人均在厂里上班,每月有1600多元的工资收入,但顾某仍不想还款。清理小组获悉顾某有经济收入后,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月25日,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了顾某所在工厂,要求厂方协助执行,每月扣留顾某工资500元。该厂负责人秦某认为该债务是顾某个人的事情,与其厂里无关。执行人员对其反复解释,进行法律宣传,但秦某坚持拒绝协助执行,并且多次用侮蔑性的语言谩骂执行人员,情节十分恶劣。鉴于秦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海门市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7日,对其所在单位机针厂罚款6000元。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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