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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扣划理赔金 保险公司被罚三万元
作者:齐光辉 连晓琳 李颂东   发布时间:2007-08-27 16: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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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拒不协助法院扣划保险理赔金。8月2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家“胆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2003年2月21日中午,禹州市的付旭辉驾驶从许昌某运输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楚风牌大货车行至济源市济阳公路时,因违章跨越道路中心线与济源市张会刚的小客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旭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会刚作为客车车主赔偿了受伤乘客,之后,张会刚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15日,济源市法院判决付旭辉赔偿张会刚车辆损失及垫付乘客医药费等损失。判决生效后,张会刚向济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1月16日,济源市法院委托禹州市法院执行该案。

    受委托后,禹州市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付旭辉下落不明,其分期付款购买的大货车又因付旭辉未付款被许昌市某运输公司收回,付旭辉又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该案遂中止执行。2007年6月,该院执行法官经多方查询,得知付旭辉的肇事车辆在许昌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后,向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应赔付的保险金额7.1万元扣划至该院。

    6月28日,该公司以该案已超过理赔时效、应计算免赔率等理由拒绝赔付并提出执行异议。禹州法院经听证审查后,裁定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异议,同时裁定该公司应赔付6.3万余元。随后,该院又向该公司发出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

    为维护法律严肃性,禹州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许昌某财产保险公司罚款3万元,并从该公司银行帐户中足额扣划了该案执行款,使得这起委托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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