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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地将修订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办法
作者: 郑琳   发布时间:2007-08-28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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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我省各个县市今后一阶段都将处于紧张的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办法的修订中,各地要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指出,我省将按照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这一精神,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形式,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通知强调,今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只要是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都基本可以享受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这一目标范围,到2008年底前,将扩大到所有的县城。“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目前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将目标提早到2008年底前。

    通知明确指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新开工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这些规定仍将继续执行,各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将新增入保障房面积控制标准。

    通知强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在各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具体交纳比例将予以确定。

    为切实落实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通知还要求我省各地在9月底前要建立起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对保障家庭实行跟踪动态管理等。



来源:新华网-东南快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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