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被告人黄某处以罚金5000元。当庭有300余名群众旁听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该县乍岖乡孙岗村孙前组村民黄先阁的丈夫在某煤矿务工期间发生意外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10万元,黄将该款全部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黄先阁的公公孙天来、婆婆刘荣玖认为,该赔偿款中矿方已明示含他们两人的赡养费、抚恤金,黄不能独占。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先阁的公公婆婆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对此笔赔偿金进行分割。
内乡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黄先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孙、刘赔偿金35000元及抚恤金9600元,共计44600元。由于黄先阁对一审民事判决不上诉,又在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刘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长达三个月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黄进行耐心教育,但黄认定一个理:“任你磨破嘴皮,就是不给钱。”2006年11月15日,内乡法院对黄司法拘留15日, 但黄仍然“住(拘留所)就住,留钱自己花”。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的威严,2007年6月3日,黄全部履行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内乡法院认为,黄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却置法律权威性及严肃性于不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鉴于黄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主动交待存款地点及密码,履行了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对黄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