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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太平洋电脑网擅登他人照片作广告链接被判侵权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8-29 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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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太平洋电脑网”因擅自刊登了小赵的照片作为广告链接,被告上了法庭遭20万元索赔。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了小赵肖像权,判令其在“太平洋电脑网”、“太平洋女性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小赵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21岁的小赵在“太平洋电脑网”的“笔记本页面”上发现了自己的照片被作为了广告链接,在照片还上添加了广告语:“色花、色景、色美人;一场史无前例的集体‘私奔’;不可错过的美色盛宴!”点击该照片则会进入“太平洋女性网”举办的某一活动的宣传页面。

    小赵认为,“太平洋电脑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且在她照片上使用了内容低俗的广告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太平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同时,小赵还申请公证处对网站登陆的过程及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太平洋电脑网”页面上使用的照片只露出半张脸,不能确定照片上的人就是小赵,不会对小赵产生任何影响;“太平洋电脑网”上的图片是为“太平洋女性网”卖广告,点击照片就会进入“太平洋女性网”的活动页面。因此,只是“太平洋女性网”使用了照片;而添加的广告语是为举办一个摄影活动做宣传,使用的词语只是文学艺术的表达,是很正当的广告语,并不是小赵所说的内容低俗。因此,太平洋互联网公司不同意小赵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太平洋互联网公司未经小赵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小赵的肖像,侵犯了小赵的肖像权,应当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小赵要求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在“太平洋电脑网”、“太平洋女性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正当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小赵的精神损失费由法院酌定为8000元。小赵过高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太平洋互联网公司所持答辩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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