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
高级查询
| 邮箱用户名: 密码:
|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举报中心 知产文书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人民司法 法院联合购物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视频台
案件库
大 法 官
法院在线
法律文库
裁判文书
党建工作
人民陪审
执行视窗
专题报道
法律实务
法院文化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图文直播
法律服务
电子杂志
法院公告
图说世界
博 客
论 坛
时 评
调 查
中国法院视频台
  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为物权法实施做准备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作者: 田雨 邹声文    发布时间: 2007-08-31 09:18:34



AD IN PAGE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物权法在该案中有无溯及力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间的关系
·浅析物权法与最高法查扣冻规定中房屋所有权转让适用.. ·公民物权该被“少数服从多数”屏弊吗
·论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主义的冲突 ·住房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违背物权法精神
·浅议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关于《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探讨
·《物权法》给执行留下的思考 ·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
利比亚新政府遇首次抗议 示威者要求贾利勒下台
南京大屠杀同胞遇难74周年 全城警报五千人悼念
百强家具"售假门":总裁请记者不要关注
兰州千警零点突击 抓获卖淫嫖娼人员30人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11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