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物管条例:业委会应与服务企业订书面合同
作者: 孙玉波    发布时间: 2007-09-02 11:04:30

AD IN PAGE
    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完)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薛勇秀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物管条例:"物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物管条例: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管条例:业主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合同到期不撤出 业委会诉求物管公司"走人"
·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析 ·对杭州市下城区近年来物管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河南注销85家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之实务探微
陈至立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西藏雪灾3000多人受困死亡增至7人 转移1700多人
中国政府向巴基斯坦地震灾区捐赠100万美元
印度东北部连环爆炸 61死300多伤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