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工作通讯

钢城区法院加强作风建设纪实:明镜高悬扶正义
作者:王文学   发布时间:2007-09-03 13:54:31

AD IN PAGE
    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搞好审判工作。

    法院以审判为天职。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切为了稳定

    钢城法院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响应“严打”号召,狠抓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有力地维护区域社会安定。坚持“从重、从快”原则,重点打击各类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该院以刑事审判庭为龙头,在刑事案件审判上突出“从重、从快”及适用法律准确的特点,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及适用法律关,件件案件是“铁案”。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犯罪、团伙犯罪和经济犯罪,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慎重审理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树起“严打”声威,为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程序和社会治安环境。

    加强青少年合议庭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针对近年来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该院加强青少年合议庭工作的同时,根据少年犯的自身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开展好“寓教于审”工作,同时,从重打击各类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黄、赌、毒、劫等案件,对于胁迫、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的人和事,从重予以处罚,杜绝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诱发因素。

                               一切为了发展

    围绕区域中心,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审判服务,促进经济发展,是钢城区法院党组一班人的共识。

    莱钢是国有大型企业,在钢城区域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更好的为莱钢等国有企业发展服务,法院制订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莱钢等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坚持做到“三个不随易”、“五个不影响”,即:不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和银行账号,不随意查封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不随意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名牌产品企业中的案件进行披露曝光;不影响企业生产的连续性,不影响企业正常的公共关系,不影响企业的产、供、销渠道,不影响企业声誉和名优产品信誉,不影响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了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树立了“人人是环境、案案是环境、事事是环境”的观念。对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倾力保护,对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如此。一次,颜庄法庭接到报案,某私营加工厂老板因劳资纠纷要携资撤走,由于牵扯面广,很多人蜂拥而至要闹事,法庭立即行动起来,调查情况,查封财产,及时的平息了这场群体纠纷。急案急办在钢城法院屡见不鲜。钢城法院正是有了这种大局意识,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0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亿元,被誉为“市场经济的保护神”。

                               一切为了和谐

    人民群众需要的公正不是简单的一纸判决书,也不是付出高昂代价求得一个“说法”,群众盼的是法院提高司法服务质量、简洁明了彻底地解决民间纠纷。

    强化调解工作。实行“即告即收,即收即调,简化程序,快速结案”的调解方式。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到庭调解、登门调解、就地调解等形式,完全做到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自愿、执行兑现自愿,达到无缠诉、无反悔、无反诉、无上诉的“四无标准”。以此方式结案,避免了上诉程序,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自愿履行协议,化解了民间矛盾,增进了社会和谐。

    在审判活动中,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是该院在综合治理中的新路子。今年8月7日,辛庄巡回法庭在某山村一次赡养案的审判庭吸引了近百人前来旁听,天气炎热,老百姓顶着草帽、打着伞也要听。他们说:“这样讲法,俺们听得懂,记得住,知道以后该咋办。”通过“一案扩大效果”、“一案教育一大片”的活动,社会反响很大,收效甚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好班子带出好队伍 ·全国模范法院候选对象
·倾情息访促和谐 ·和谐之花在花都绽放
·法国名企盛赞中国公正审判 ·“五个坚持”打造调解新亮点
·清风拂开文明花 构建和谐筑审判 ·铜山法院强素质求实效 建“效能型”法院
·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和谐 ·廉生法威扬公正
·一心为民促和谐 ·和谐司法润彭城
·撑起天平的支点 ·南京鼓楼:知名法院 精品案件
·强化五个意识 树立五种观念 ·发挥职能 抓好基础 促进和谐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