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遗产继承纠纷惹风波 姑侄反目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 2007-09-04 10:42:33

AD IN PAGE
    近日,随着法槌的敲响,一起姑侄间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阴差阳错 三更遗嘱

    李老汉与其老伴共育有三女一子,其子因病先逝,留有一子,小小李。李老汉的老伴因痛失爱子而悲伤过度,将自己遗产处理后,就随儿子驾鹤西去了,留下李老汉孤苦度日。李老汉看着失去父亲的年幼孙子,想着从此孙子将在没有父亲的庇护和关爱下艰苦成长的情景,不禁悲从中来,为了使自己的孙子今后能够继承家产,生活的更好一点,也为了惟一的孙子能为自己养老送终,李老汉征求三个女儿的意见,三个女儿尽管自己家里并不富裕,有的甚至生活还比较困难,但想到侄子从此没有了父亲,比自己更困难,都同意李老汉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于是李老汉于1999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赠送给孙子,并到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2年,因遗嘱内容需进行一些变更,李老汉又到该公证处重新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中还是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孙子,该份遗嘱写明要求公证处撤销199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并又进行了公证。

    2005年,姑侄之间因赡养老人而产生了一些不愉快,三个女儿不同意李老汉将遗产赠送给孙子,要求李老汉到公证处去撤销遗嘱,重新分配。于是李老汉又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先前所立遗嘱,但当时只找到1999年的公证遗嘱,于是公证处撤销了该公证遗嘱,并收取了李老汉交纳的相关费用。后李老汉又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但没有进行公证。过了不久,李老汉积劳成疾、忧患交加,带着对孙子的不舍和眷恋而离开人世。

    姑侄之争 对簿公堂

    李老汉去世以后,姑侄之间为了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三个姑姑强调遗产没有侄子的份额,而侄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全部继承,争吵愈演愈烈,各不相让,亲朋好友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济于事,姑侄亲情被撕裂。侄子手持公证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而姑姑们也不甘示弱,愤然应诉,庭审中出示了李老汉的自书遗嘱,并提出侄子持的公证遗嘱已被撤销,而且侄子没有为爷爷养老送终,要求按照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双方各持己见,闹的不可开交,亲情荡然无存。

    一方持的是最具效力的公证遗嘱,一方持的是自书遗嘱,孰是孰非似乎已很明了,但法官面对的是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而且是因公证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纷争,匆忙下判显属不妥,怎么办?法官似乎也犯了难。经过慎重的思考,法官决定利用姑侄之情进行调解,使已经裂口的亲情弥合。法官分头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而细致,入情又入理,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互相不肯谅解和让步,调解终告失败。无可奈何之下,因公证遗嘱没有撤销,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判决侄子胜诉。

    案后思考

    一审判决虽然已经作出,但记者获知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后,心情非常沉重,为被撕裂的亲情而难过,更为公证人员的疏忽而痛心。如果公证人员多一些细心和责任心、就会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该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能够多念一些亲情、多一些谅解和宽容,骨肉亲情就会更浓;如果……。但愿人间多几个如果,希望如果变成现实,那么家庭就会更加和睦、社会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更顺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梅艳芳遗产流动现金仅剩8.5万 梅妈或申请综援 ·法律作主:“第三者”无权分遗产
·梅艳芳母亲成法院常客 又上诉要撤换遗产管理人 ·十一岁孤女的三场官司
·梅艳芳母亲被判开空头支票 需还款加利息诉讼费 ·挪威男子自称14世纪国王后人 法庭申领遗产被驳回
·女子称320万名画该归我 法院判不养父无权继承 ·兄妹为争父母遗产上法庭 法官以遗嘱为准止纷争
·梅妈打官司“搬石头砸脚” 告律师被驳又出钱 ·梅艳芳母亲被申请破产案和解 梅妈须付诉讼费
租售“盗版”光盘万余张 五名摊贩锒铛入狱
婴儿离奇失踪之谜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