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老人自曝受情人丈夫逼迫捐款十万
作者: 李婧    发布时间: 2007-09-04 11:40:02

AD IN PAGE
    年近古稀的任先生向中国地质大学捐献了10万元钱,可是近日,就这笔捐款他打起了官司。任先生在起诉中透露,他是遭到了情人丈夫的恐吓威胁,才不得不捐款。

    今年69岁的任先生是退休干部。他在起诉状上写道,1994年他与黑龙江人王女士相识,一直保持婚外恋关系。一直到今年年初,王女士的丈夫闫先生发现了两人的关系。闫先生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任先生,要求任先生向其居住地的任何一所学校捐款,任先生被迫只得按闫先生要求,先后两次向中国地质大学捐助10万元。

    任先生认为,他的捐助行为应当理解为受闫先生、王女士委托,代替二人向中国地质大学进行捐款,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先生夫妇返还其10万元。

    这笔捐款是否能够归还任先生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周泽先生。据周律师介绍,捐款行为是一种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任先生可以在捐款之前反悔,捐款一旦交给受赠单位,赠与行为就不能撤销了。

    “如果这位先生认为自己是受他人之托进行捐款,那么应该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捐款。也就是说,他在捐款的时候,应该告诉学校是闫先生夫妇进行的捐款。”另外,周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也与法律上的“受胁迫的合同行为”有不同。“在案件中,应该弄清楚任先生受到的是怎样的胁迫?是不是威胁到他的生命、名誉等正当利益。如果对方只是威胁揭露其不道德行为,就不构成受胁迫。”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合同可以撤销。



来源: 新华网-北京晨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红十字会捐资6500万元用于康复援助项目 ·香港同胞捐25万资助116名河源单亲家庭贫困儿童
·陈云林受海基会委托向灾区转交台胞2.7亿捐款 ·香港政府设立的重建基金接受各界捐款700万港元
·中国红十字会提供25亿捐款援助四川灾区重建家园 ·44岁工程师无1分存款 死后留20年捐款单据
·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领馆接收国外捐款17.11亿元 ·四川青联在香港签订11个援助项目 涉捐款2500万
·港群力资源中心捐款百万慰问抗震救灾部队 ·民政部:采取四种方式征集捐款人地址寄送收据
重庆规划局沙坪坝分局原副局长邱宇涉嫌受贿被公诉
浙江舟山发生外籍船挟持中国公民事件 15名被挟持者悉数获救
一异地盗销摩托车团伙河南落法网 5名嫌犯受审
不满女方父母干涉婚姻 小伙上门报复杀人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